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鐵皮屋
屋頂隔熱
鐵皮屋

版主您好
1.依據新北市和台北市呈報內政部備查案、凡
  民國83年底之前已經存在的既有違章建築分
  列次序列管!即應即報即拆.次序拆除.暫緩
  拆除..等

2.頂樓違建若屬83年之前已經存在、且無妨礙
  居民逃生或未生公共安全問題、得列為最後
  段的暫緩拆除。

3.惟若同棟住戶認為該屋頂屬共有空間、且當
  年並無同意使用證據、亦非建商售屋時另訂
  有出售或使用證明者..對於該人占用仍得依
  法提出排除主張、也就是可以訴請法院請求
  拆除該頂樓占用房屋。

4.是否有此必要!以及是否能容忍對方的使用
  !仍應先考慮訴訟後的情感衝突作權衡。
  供您參考 

參考資料 土地開發管理 顧問
文章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42006996鐵皮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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